赤峰出台史上最严“治水令”偷暖气水等8种行为可获刑红山晚报讯(记者张学通)11月1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赤峰历史上最严厉的打击偷水盗水措施出台: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赤峰市公安局、赤峰市水利局、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放大招儿”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指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盗水的; 2.非火警、消防演习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或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通盗水的; 4.擅自将供水设施与供热管线相连通的; 5.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6.对智能水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7.教唆、为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提供条件的; 8.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相关规定或采用其它非法方法盗用城市公共公共供水的。 对上述盗水行为,将严厉追究责任:1、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赤峰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2、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或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违法行为,除责令赔偿损失外,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4、盗窃城市公共供水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或涉及有关计量技术检定工作,由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5、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特别强调:以暴力、威胁、谩骂、侮辱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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