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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供热价格和采暖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价字〔2009〕2058号”文件,赤峰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8次常务会议调整中心城区供热价格如下:


一、赤峰市城区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执行标准:

(1)居民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3.60元;

(2)非经营性单位(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50元;

(3)经营性单位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80元.


二、供热价格从2009年10月15日执行。


三、采暖期: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