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价字〔2009〕2058号”文件,赤峰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8次常务会议调整中心城区供热价格如下:
一、赤峰市城区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执行标准:
(1)居民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3.60元;
(2)非经营性单位(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50元;
(3)经营性单位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80元.
二、供热价格从2009年10月15日执行。
三、采暖期: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